
场(厂)内机动车辆修理许可证
L1基本条件
L1.1人员
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,全面负责本单位场(厂)内机动车辆制造、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;
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,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, 配备并任命设计、工艺、材料与零部件、焊接、机械加工、金属结构制作、电控系统制作、无损检测、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;
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,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, 配备并任命工艺、材料与零部件、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。
L1.2检测仪器
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:
噪声检测仪器;
转速检测仪器;
温度测量仪器;
绝缘电阻检测仪器;
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;
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;
扭力测试设备。
L1.3条件共享
从事场(厂)内机动车辆整车装配的每一处制造地址,其厂房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、工艺装备、检测仪器、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的要求。
L1.4工艺文件
工艺文件应当包括机械加工工艺、焊接工艺、装配工艺、涂装工艺等。
L1.5检验规程
检验规程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、过程检验规程、出厂检验规程等,检验规程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、检验与试验项目、检验与试验方法、技术参数要求、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要求、抽样要求(必要时)、判定规则等。
L1.6 换证业绩
取得修理许可的单位,申请本规则 3.6.3.2 条“自我声明承诺换证”的,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完成修理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20 台。
L3.1机动工业车辆(叉车)
L3.1.1 人 员
L3.1.1.1质量保证工程师
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L3.1.1.2技术人员
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,其中机械、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 2 人。
L3.1.1.3检验人员
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。
L3.1.1.4作业人员
修理人员不少于 6 人,焊工不少于 2 人。
L3.1.2工作场所
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修理车间面积不小于 300m2。
L3.1.3修理设备
具有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、焊接设备、切割设备、千斤顶、充电机、轮胎拆装工具、空气压缩机、吊装设备、燃油系统清洗设备、润滑系统清洗设备、喷油器清洗设备。
L3.1.4检测仪器
具有噪声检测仪器、制动性能测试装置、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、万用表、踏板力计、手刹力计、气缸压力表、绝缘电阻测试仪、电喷车故障诊断仪、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、磁粉检测仪(外委的不要求)。
L3.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(观光车、观光列车)
L3.2.1人员
L3.2.1.1质量保证工程师
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。
L3.2.1.2技术人员
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,其中机械、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 2 人。
L3.2.1.3检验人员
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,其中持有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至少 1 人。
L3.2.1.4作业人员
修理人员不少于 6 人,焊工不少于 2 人,电工不少于 2 人。
L3.2.2工作场所
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修理车间面积不小于 300m2。
L3.2.3修理设备
具有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、控制系统编程器、焊接设备、切割设备、千斤顶、充电机、轮胎拆装工具、空气压缩机、吊装设备、燃油系统清洗设备、润滑系统清洗设备、喷油器清洗设备。
L3.2.4检测仪器
具有噪声检测仪器、制动性能测试装置、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、万用表、踏板力计、手刹力计、气缸压力表、绝缘电阻测试仪、电喷车故障诊断仪、磁粉检测仪(外委的不要求)。